联络、协调、指导赛区和赞助 商的商务工作

admin 足球 2024-03-07 32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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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

  (试行)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 (简称中超联赛, 以下使用简称) 包括中超联赛和中超 联赛杯赛, 中超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联赛。 其中, 中超联赛以

  主客场双循环的方式进行,中超联赛杯赛以主客场淘汰的方式进行。

 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 (简称中超委员会, 以下使用 简称)对中超联赛进行全面的组织和管理。

  第三条 为保障中超联赛的规范有序进行,依据《中超委员会工作规范》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章 中超委员会对中超联赛的管理

  第四条 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中超联赛中行使下列权利: 通过本办法、中超联赛经营方案、中超联赛收益分配方案、其他必要的决议。

  第五条 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超联赛中行使下列权利: 对中超联赛中的重要或突发事件做出决议。

  第六条 中超委员会主任依照本办法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、 常委会决议, 主持中超联 赛全面工作。 中超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,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, 组织实施中超联赛工作, 处理中超联赛日常事务。

  第七条 中超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超联赛工作的具体实施。其部门及职能如下: 综合部:负责俱乐部、球队、运动员资格审核;赛区、体育场资格审核;负责中超联赛 手册、秩序册、技术报告的印制;组织中超联赛奖项评选;其他工作。

  竞赛部: 负责草拟竞赛规程、 竞赛日程、 编辑秩序册; 制定竞赛管理的各类规定、 文件、 比赛报表;接受俱乐部球队报名、组织竞赛;收取比赛报告、发布比赛成绩、发布红黄牌通 知、管理竞赛资料;牵头组织体育场标准的检查;联络、协调、指导赛区竞赛工作。

  裁判部:与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合作,制定中超联赛裁判员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; 负责裁判员选聘、管理、培训、派遣;对裁判工作进行指导。

  技术部:制定中超联赛技术调研工作和信息发布的各项规定; 负责组织技术统计和调研、 技术信息发布、技术报告撰写和编辑、技术资料管理;联络、协调、指导赛区技术统计、调 研、信息发布工作。

  新闻部: 制定中超联赛新闻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; 负责受理中超联赛新闻采访申请、 新 闻证件管理、新闻发布;负责中超报刊、网站管理;联络、协调、指导赛区新闻管理工作。

  安保部: 与公安部治安局合作, 制定中超联赛安全秩序管理的各项规定; 负责中超联赛 安全秩序管理、中超联赛证件管理;联络、协调、指导赛区安保工作。

  开发部: 制定中超联赛商务管理的各项规定; 负责草拟中超联赛经营方案或委托经营方 案、收益分配方案;负责商务管理、研讨新的经营开发项目;联络、协调、指导赛区和赞助 商的商务工作。

  财务部:制定中超联赛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比赛监督、裁判员、技术调研员、信息员 工作经费标准;负责中超联赛财务管理、会计管理;联络、协调、指导赛区和俱乐部的财会 工作。

  第八条 中超委员会的各类通知由中超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签发。

  第三章 俱乐部主场赛区的确定

  第九条 参赛俱乐部的主场城市和体育场, 由俱乐部在其注册的会员协会管辖区域范围 内选择,并须得到注册会员协会和当地政府的批准,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规定的标准。

  第十条 俱乐部选择确定的主场城市和体育场,应在联赛开始前 60 天,由注册会员协 会和俱乐部共同向中超委员会书面申报。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选择的城市和体育场、备用体育场的说明;

  (二) 由注册会员协会出具的, 同意俱乐部在该城市和体育场设立主场并承诺遵守本办 法的文件;

  (三) 由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出具的, 同意俱乐部使用赛场并承诺保证提供无广告场地 的文件,依照《中超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办法》提交的申请书;

  (四)体育场、 备用体育场拥有的由中超委员会颁发的 《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》 ;

  (五) 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, 保证按照公安部有关文件和中超联赛赛区安全秩序管理 规定进行管理的承诺文件;

  (六)当地政府出具的,同意俱乐部设立主场的批准文件。

  第十一条 中超委员会在接到申报后, 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和审核, 并在三个工作 日内予以批复。批复同意后,俱乐部主场赛区方能正式确立。批复不同意的,必须另外选定 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或主场城市,并在联赛开始前至少 45 天重新申报。

  第十二条 如俱乐部选择的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尚未取得中超委员会颁发的 《中超联赛 体育场使用许可证》 ,则必须由中超委员会派出检查组,依照《中超体育场标准》对体育场 进行检查。检查合格后,颁发《中超联赛体育场使用许可证》 。

  第十三条 如俱乐部在联赛开始前 30 天,未能选择并申报主场城市和体育场或申报未 获批准,则必须在中超委员会指定的城市和体育场设立主场和赛区。

  第四章 赛区委员会对赛区工作的管理

  第十四条 中超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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